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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泰律所315维权普法特辑——网购侵权欺诈多 巧用法律来维权
作者: 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阅读:545次 更新时间:2023-03-15



网购侵权欺诈多,巧用法律来维权


定金或预售商品不能退?这样做违规



在很多网店的“双11”预售中可以看到“预付订金不退”或者“此类商品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待遇。”张女士去年“双11”前在某化妆品网络旗舰店预付30元订购一套护肤品,“双11”当天付尾款时由于商家不提供包邮,她提出退订商品。商家却表示,退订可以,但预付的订金不予退还。



提示:《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或通过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网购时,消费者遇到预售订金不退或预售商品不退的情况,都可以投诉。


促销期限需公布,促销有始无终可投诉



刘女士在去年“双11”当天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件标有“双11促销价”的衣服,促销价为330元。“双11”过后,她发现衣服售价仍为330元。电话询问客服得知,网店“双11”促销第二天就结束了,“实际上‘双11’促销价格和平时并没有区别,感觉上当受骗了。”

提示:对于网店这种随意公布促销价有始无终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此前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必须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实现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间、方式、规则等信息。如果促销活动没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特定规则,消费者可以投诉。

促销销售,商家不得单方面取消订单



抢到了心仪的商品,商家却以超售为由取消订单怎么办?在去年“双11”的抢购中,孙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孙女士当天一共下了十几单,其中期望值最高的一件外套在下单半个多月都没有收到货,最后卖家通知她这款商品超售,单方面取消了订单。


提示:《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商家促销超售行为作出了限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当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商家不得在订单形成后以超售为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
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
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
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
担举证责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
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
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
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

担。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
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
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
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
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
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
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
护消费者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考
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展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
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
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
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
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
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
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
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
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
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
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
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的
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而我国在个人信息保
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仅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缺乏顶层设
计。此次新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
费者权益确认下来,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
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
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
义。



内容摘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络消费教育指导手册》

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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